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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审理中,东阳公司增补递交了2008年3月19日国际空运提单一份,用以证实东阳公司与百索公司在3月份就曾经开端就订单举行商议,并在3月19日交了第一批货。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广州合同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讯断:
一、上海百索进出口无限公司应于讯断见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东阳市伊涵箱包无限公司货款364,198.65元;
二、上海百索进出口无限公司应于讯断见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东阳市伊涵箱包无限公司欠款364,198.65元的过期本钱(自2009年7月6日起,按中国国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付至讯断见效之日止);
三、东阳市伊涵箱包无限公司应于讯断见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百索进出口无限公司运费266,464.61元;
四、东阳市伊涵箱包无限公司应于讯断见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百索进出口无限公司违约金142,378.03元;
五、上海百索进出口无限公司的别的诉讼要求,不予支撑。
负有给付责任的当事人如未按讯断指定的时期执行给付款项责任,应该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更加领取拖延执行时期的债权本钱。
一审案件受理费6,763元(东阳公司已预缴),由百索公司担负。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553元(百索公司已预缴),由东阳公司担负3,716元,百索公司负担1,837元。
原审讯断后,上诉人东阳公司不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1、东阳公司与百索公司的购销合同商定的交货日期为2008年4月30日以前,固守约义务应自2008年5月1日起算。
2、2008年4月1日报关单中表现的31500只救生圈坐垫应为东阳公司所供应,东阳公司曾经按照合同的商定,向百索公司交付了07FP004合同项下的146500只救生圈坐垫。
3、东阳公司曾经根据商定,以间接扣除货款的体式格局抵消了百索公司代为领取的运费计266,464.61元。
4、增补条目并无失掉东阳公司的确认,并不是东阳公司的实在意义暗示,不应作为支付违约金的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三、四项内容。
被上诉人百索公司答辩称:
1、2008年4月10日东阳公司受让了百索公司与案外人金华市亨达箱包厂(如下简称“亨达箱包厂”)、案外人义乌市创友箱包厂(如下简称“创友箱包厂”)的购销合同中的所有权力、责任和守约义务,故尽管购销合同商定的交货日期为2008年4月30日,但按照增补条目的商定,东阳公司应答2008年4月1日以后耽误交货的行动负担相应的守约义务。
2、2008年4月1日报关单中有25000只救生圈坐垫是由案外人亨达箱包厂供应,并不是东阳公司供应。3、百索公司只收到东阳公司121067只救生圈坐垫,东阳公司未根据合同商定全部供货,更没有用货款抵扣运费的说法。
百索公司经质证觉得:此提单上的寄件人系百索公司人员蔡乙,且提单上所表现的应该是1万只,恰好与3月19日的报关单对应,故不克不及证实此货为东阳公司所供。东阳公司又增补提交了装箱单一份,用以证实东阳公司由于对交货凭据保存不善,致使运单上的信息无奈鉴识,使其客观上无奈供应明确的发货证实,但东阳公司确已向百索公司履行了全数供货责任。
百索公司经质证觉得:装箱单上所记录的货色无奈确认是不是系东阳公司向百索公司供应,另装箱单上手写的数目亦非百索公司当日进口的数目,仅凭一张装箱单无奈证实东阳公司曾经履行了全数的供货责任。
百索公司增补递交了2007年10月13日及2007年12月26日与亨达箱包厂、创友箱包厂签订的生意合同两份及进口报关单8份,以及增值税公用发票和付款凭据,用以证实百索公司曾向亨达箱包厂购买了救生圈坐垫,并已全数进口,且已足额支付了货款。
综合以上证据及其一审已供应的5份报关单和东阳公司开具的12张增值税公用发票,百索公司还证实其2007年和2008年度统共进口救生圈坐垫378172只,此中257105只是亨达箱包厂所供应,121067只是东阳公司所供应,故2008年4月1日申报进口的报关单中的25000只救生圈坐垫系亨达箱包厂所供应。
东阳公司经质证觉得:此是百索公司与亨达箱包厂的生意合同,不克不及证实25000只救生圈坐垫是亨达箱包厂提供的,但认可以上证据中所显示的救生圈坐垫数量。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究竟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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