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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讲讲土地资源继承时该怎样做

2025-05-06 98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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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郑某2辩称,不同意郑某1诉讼请求。我认为1988年分家草单无效,因为该分家草单既没有时间也没有被告父母及被告、被告姐姐郑某6签字,也不符合分家草单的合法形式,经被告和郑某4核实,郑某4也未签字。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与您探寻这些问题。

  

  我方认为既然是分家就应该是家庭成员同意才能进行分家,女儿和儿子享有同等权利,该分家草单的内容及签字均不认可。1993年北京市土地登记审批表显示郑宝红是使用者,我方通过与杨家洼村村委会核实,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显示郑宝红与郑某2是同一人。原告是非农户,土地确权时其没有权利。我方认为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第三人郑某4认为我不同意郑某1的诉讼请求,我只批准国家确认的土地证。第三人郑某5辩,我同意郑某1的诉讼请求。我写了草稿,我母亲在2005年4月写了证据来确认。第三个人,郑某6号,认为房子的所有权应该在1993年确认。

  第三个人寇某、郑某7日争辩道:张艾云活着的时候说房子给郑某1个,郑某生了22000个双胞胎,我们帮她带孩子,房子给郑某2个住。第三人郑某3未答辩。

  

  当事人可以围绕提高诉讼服务请求进行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以及当事人主义进行了研究证据信息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工作予以分析确认问题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根据不同当事人提供陈述和经审查认为确认的证据,本院已经认定案件事实存在如下:郑芝存与张爱云系夫妻社会关系,二人共育七个方面子女,即郑宝贵、郑某3、郑某4、郑某1、郑某6、郑某5、郑某2。

  郑芝存于2002年4月26日死亡或者注销管理户口,张爱云于2005年12月26日死亡没有注销北京户口,郑宝贵于2008年1月7日死亡需要注销员工户口。第三人寇某系郑宝贵之妻,第三人郑某7系郑宝贵自然之女。

  涉案企业房屋建筑位于中国北京市目前通州区西集镇杨家洼村XX号(以下我们简称XX号院),XX号院的北京市城市土地资源登记报告审批表编号为XX号,登记的土地利用使用者郑宝红(又名郑某2)。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讲讲土地资源继承时该怎样做

  1988年12月,郑某1等人提出签订这样一份《分家草单》,其中一种约定对于新建五间——郑宝贵(另给板材,拿出1800元);西边地区相邻五间——郑某4(拿出1000元);道南五间——郑某5(拿出800元);东三间——郑宝财(拿钱200元,另给柁二架,一粗一细);西三间——郑某1(同宝财),同时对父母的养老、医疗及部分国家财产主要内容发展作出了明确约定,并署有“郑宝贵、郑某3、郑某4、郑保华、郑某5”的签名。

  后于2005年张万玺作为他人代笔人书写“证据”一份,其中都有落款处有立字人张爱云(摁有手印)、中证人于某、执笔人张万玺签名并盖有西集镇杨家洼村村村民委会的公章,内容为:关于张爱云家中的所有这些房产公司为了完成以后也就是这个百年目标之后他们几个影响子女为房产市场发生口(较),经张爱云老人患者自述和要求非常同意也是长子张宝贵现居住的伍间房产权归郑宝贵时间所有。

  郑某4居住的伍间房产权归郑某4所有。郑某5分得张青华西街房的伍间房产权归郑某5所有。郑某3、郑某1兄弟虽然二人能够分得王凤山东街房的陆间房和玖棵树贰架柁,兄弟因为二人不能均分,每人只有三间房的产权归郑某3、郑某1所有。

  为了实现以后学习兄弟学校之间的团结人民和睦有着共同教育抚养好老人和母亲,使老人即使后半生一直生活更加幸福。空口无凭、立此证据为证。此证据伍份兄弟伍人每人各持壹份。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发觉,2016年5月28日郑某3及其选择爱人王素兰、郑某4、郑某5、郑某1、郑宝贵的爱人寇某及其女郑某7共同参与签署任何一份《证明》,内容为“2005年4月30日由母亲张爱云主持,全体幼儿家庭内部成员就已故父亲郑芝存(曾用名郑之存)及母亲张爱云共同努力拥有的老房通过《证明》形式必须予以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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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lidong 网址:https://www.99mo.cn/post/1207.html 发布于 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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