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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杨×、刘×6已被宣告失踪,刘×1作为其财产代管人,要求将其份额从家庭共有财产中析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刘×2、刘×3、刘×4辩称刘×1不具备诉讼资格,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广州遗嘱继承律师一起看看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
一、刘×2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刘×1补偿款九万一千一百四十三元六角八分。
二、刘×3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刘×1补偿款六万七千六百二十二元七角三分。
三、刘×2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杨×应得的补偿款二十五万一千一百四十元二角八分、安置房折价款四十三万零五百二十元五角交由刘×1代管。
四、刘×3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杨×应得的补偿款十八万六千三百二十九元八角八分、安置房折价款十六万九千四百七十九元五角交由刘×1代管。
五、刘×2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刘×4安置房折价款十五万五千五百三十一元四角八分。
六、刘×3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刘×4安置房折价款六万一千二百二十六元八角一分。
七、刘×4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北京市海淀区唐家岭新城定向安置房1号房屋交由刘×1居住使用。
八、北京市海淀区唐家岭新城定向安置房2号房屋由刘×2居住使用。
九、北京市海淀区唐家岭新城定向安置房3号房屋由刘×3居住使用。
十、驳回刘×1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刘×2、刘×3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刘× 1、刘× 5、刘× 2、刘× 3、刘× 4均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刘× 1、刘× 5的上诉请求为:刘× 2、刘× 3、刘× 4分别向刘× 1支付赔偿金564038.54元,向杨× 6支付赔偿金645008.29元,向刘× 5支付赔偿金80626.04元;安置房2号房由刘× 1居住,3号房由杨×居住,1号房由双方共同使用。杨×和刘× 6的财产由刘× 1管理。
上诉理由是:
1.双方争议的××系刘× 7、杨×的共同财产,与邱×、刘× 2、刘× 3、刘× 4无关。
2.刘× 1为号宅基地使用权人。×医院和待安置人员。刘× 1应享有一半安置份额。
3.刘×7 2010年8月22日的遗嘱无效。理由是刘X7遗嘱的见证人是X的利害关系人,遗嘱是打印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审法院认定遗嘱有效,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应予纠正。
4.刘X5尽到了赡养刘X7的主要职责,也为房屋的装修出了力。刘X5有权继承刘X7的遗产。
以上就是广州遗嘱继承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遗嘱继承问题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决,在继承人数增多的情况下,继承问题将进一步复杂化。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