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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诉人、上海电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冶金矿山机械厂的案件中,上诉人对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4年)第3777号民事判决不服,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土地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上诉人张鹏峰,上海冶金矿山机械厂上海电气代理,上诉人上海民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代理人张祥林出席法庭审理。案子已经结了。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2日,上海民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强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公司)、上海冶金矿山机械厂签订《上海冶金矿山机械厂万荣路1050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约定:上海电气公司、上海冶金矿山机械厂向民强公司有偿转让本市闸北区万荣路1050号2623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为人民币34,61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包括搬迁、安置、补偿等一切费用,转让面积以产权证为准。
双方在地形图上盖章作为本合同附件,实际转让面积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面积有差异,对差异部分面积双方均不另作补偿。合同还约定,该地块在市政道路动迁时,上海电气公司、上海冶金矿山机械厂应向民强公司提供该地块与动迁相关的资料,所得动迁补偿费全部归民强公司所有。签约后,双方即开始按约履行。
后转让地块中3721平方米土地因汶水路拓宽工程被动迁,上海电气公司、上海冶金矿山机械厂代表其下属8家单位与动迁单位于2001年5月31日签订了《动迁补偿协议》,上海电气公司、上海冶金矿山机械厂称系争的3721平方米土地上因只有约30平方米的违章建筑,最终仅得到补偿款135,000元,但上海电气公司、上海冶金矿山机械厂未将谈判和签约情况及时告诉民强公司,也未向民强公司交付动迁资料。
嗣后,民强公司得知其只能得到135,000元补偿款后,遂拒付剩余的土地转让款4,610,000元,为此,上海电气公司、上海冶金矿山机械厂曾于2003年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民强公司支付地块转让费4,610,000元及违约金,民强公司则以上海电气公司、上海冶金矿山机械厂未按约交付3721平方米土地为由,拒绝支付,并反诉要求上海电气公司、上海冶金矿山机械厂转让372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并支付违约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民强公司给付上海电气公司、上海冶金矿山机械厂地块转让费4,610,000元,上海电气公司、上海冶金矿山机械厂给付民强公司部分违约金,驳回了双方其余的诉讼请求。
民强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5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该判决同时指出,民强公司认为上海电气公司、上海冶金矿山机械厂未交付动迁资料,隐瞒动迁补偿情况一节,因民强公司未提出要求上海电气公司、上海冶金矿山机械厂交付动迁补偿款的诉请,故该案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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