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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上海丰中一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迁出、腾空并交付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湘阴路的房屋给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租房律师一起看看吧。
上海丰中毅实业股份有限社会责任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发展中国家人民解放军南京经济政治教育学院上海分院支付违约金500,000元;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海丰忠益实业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支付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1,455,167.70元;
上海丰中益实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公司支付130.80美元,用于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0月13日的房屋使用费。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丰忠益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声称上诉人租用了被上诉人南方行政法院上海分公司的房屋,并转租给祥明公司使用。被上诉人于2009年1月14日及约定租赁期的其他日期确认并备案了丰中一公司房屋转租协议。
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在转租协议中同意将租赁期限延长至2009年1月14日,因此被上诉人显然缺乏2008年11月提起诉讼的依据,同时案件复杂,双方矛盾尖锐。 原审不得采用简易程序进行,要求法院依法修改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原诉。
南院上海分院上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2008年9月30日前的军用房地产租赁合同明确规定了租赁期限,已登记的转租合同对上诉人没有约束力,租赁期限没有延长; 本案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初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并不当。上诉人南院上海分院要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已确认,原审核确认的事实真实,并经双方确认。
法院认为,冯忠义公司与南方市政府上海分公司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冯忠义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南院上海分院的原告上诉维持原判。初审法院在这方面作出的判决可以依法维持。上诉认为,该处所的租赁期已延长至2009年1月14日,但该租赁期与外人在分租合同中达成的协议不具约束力,冯忠义公司在本条中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由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并非不妥。总之,上诉人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会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甲)项的规定,该句如下:
上诉被驳回,判决得以维持。
二审案件受理费23354.4元,由上诉人上海丰中毅实业股份有限社会责任保险公司企业负担。
这个判决是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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