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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如何处理?上海劳动合同律师告诉你

2025-05-16 162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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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庞统公司管理章程第十五条规定,2005年3月28日,庞统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庞甲出具给张某某进行奖励的承诺制度不符合我们公司内部章程的规定。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劳动合同律师一起看看吧。

  

  现张某某老师要求庞统公司需要支付张某某奖励金32万元的诉讼服务请求,依据自己不足,原审法院可以不予社会支持。张某某与庞贝公司虽签有劳动合同协议书,但张某某学生实际是为庞统公司员工工作,庞统公司中国成立后,张某某与庞统公司之间存在一个事实就是劳动生产关系。

  

  张某某所提供的证据问题未能充分证明2006年6月之后其为庞贝公司人员提供一些劳动,现张某某学校要求庞贝公司作为支付2006年6月1日至2009年2月15日拖欠教师工资17万元及25%赔偿金42,500元的诉讼程序请求,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据此依照《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不同判决:

劳动合同纠纷如何处理?上海劳动合同律师告诉你

  1、张某某系统要求我国上海庞统企业经济发展能力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支付张某某奖励金3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张某某学习要求也是上海庞贝金属材料装饰设计工程技术有限导致公司资金支付张某某2006年6月1日至2009年2月15日拖欠工资17万元及25%赔偿金42,5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某某负担。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张某不服,向上诉法院表示: 其所在部门为上诉人庞通公司副总经理。一审法院援引庞统公司章程第十五条关于股东大会职权的规定,认定庞统公司法定代表人庞佳未遵守公司章程。但是,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无权决定副总经理的报酬。

  庞通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不授予张某股权的决议不符合庞通公司的章程。其次,张某于2004年2月16日至2009年2月15日与庞贝公司签订雇佣合同,现庞贝公司拖欠张某2006年6月1日至2009年2月15日工资,应向张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承担相应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请求。

  被上诉人庞统公司、庞贝公司共同辩称,上诉人张某某于2004年2月16日加入庞贝公司,主要工作是筹建庞统公司。庞统公司成立后,上诉人与庞统公司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04年6月前,庞贝公司支付了上诉人的工资。上诉人加入庞统公司后,庞统公司支付工资至2006年10月。

  之后上诉人与庞统公司发生纠纷,上诉人不再为庞统公司工作,庞统公司也不再支付其工资。上诉人要求庞贝公司支付2006年6月1日至2009年2月15日期间的工资及赔偿金,没有根据。当上诉人进入庞统公司时,他是公司的股东之一,担任公司的副董事长和董事之一。根据庞统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股东大会有权决定董事的报酬。

  在庞统于2006年12月23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中,驳回了庞佳、李某、张某某三人减少承包费48万元作为对其三人报酬的提案,合法有效。上诉人要求支付其奖金32万元,于法无据。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案件事实进行正确,本院予以分析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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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mozhu 网址:https://www.99mo.cn/post/1303.html 发布于 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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