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提醒,买房需谨慎。
【案情介绍】
某开发商开发建设的某花园小区住宅楼,按经济适用房申请批准,但以商品房出售给社会。2004年3月25日,邢在小区买了一套房子,当天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实际入户。2004年5月15日,邢在办理房产证时发现,他购买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缩水16平方米,是一种经济适用房。
邢先生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面积误差率已达达到8%,远远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14条第(2)项规定的3%。开发商应按照解释的有关规定支付购房款,补偿面积误差比例为3%以上。此外,如果开发商出售的房屋是经济适用房,则应按经济适用房价格收取房款,开发商应退还额外的购房款。开发商不承认邢先生提出的上述要求,双方发生了争议。
邢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命令开发商退还因面积误差而收取的额外房款,并退还高于经济适用房价格的房款。
【审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开发商开发建设的房屋是根据经济适用房申请批准的,但不难判断其销售行为具有商品房销售的特点,通过销售对象、销售价格等因素。因此,本案应适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解释》,开发商应赔偿邢因面积误差造成的损失。此外,虽然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成本低于商品房,但房价属于双方意向自治的范围,应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因此,邢根据经济适用房价格确定购房价格的主张只能通过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法院不予调整。最后,开发商应赔偿面积误差率超过3%的部分,并拒绝邢的其他主张。如果你也遇到了此类问题,可以在线咨询上海房产律师。
网站声明:
本文“经济适用房被当成商品房买卖纠纷”可能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