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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引发的债务纠纷案

2025-10-04 12 0条评论

  上海货款追讨律师根据以下案例浅谈有关货款追讨的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薛某向姚某购买了一批钢材,共计90万元。2014年5月20日,薛某向姚某支付了30万元,剩下的60万元一直拖欠。

  2017年,姚某委托上海货款追讨律师起诉薛某,收回本金和利息60万元。法院裁定,薛某付60万元货款,并在姚某的合同、借据、供货单、录音等证据齐全的情况下支付违约利息。

  薛某拒绝接受,提出上诉。二审双方均无新证据。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薛某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过程】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薛是否应向姚明支付60万元及利息。薛承认与姚明有销售合同关系。与此同时,薛也承认向姚明发放贷款并签署印章的事实。尽管他辩称自己被迫向姚明发放贷款,但薛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此外,在第二次审判中,薛先生提出,贷款中涉及的金额是姚先生要求他支付的高额利息,但薛先生没有提供证据。因此,薛的辩护无法成立,应该向姚支付6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薛先生应向姚先生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薛东的上诉理由无法确定,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你也遇到了此类问题,可以在线咨询上海货款追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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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mozhu 网址:https://www.99mo.cn/post/1452.html 发布于 2025-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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