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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大爷系被告李先生之父,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李先生原系夫妻之间关系,两人于1999年4月登记进行结婚,2000年3月育有一女李小妹,后两人因家庭金融理财及孩子学习教育等问题我们无法有效达成目标一致,导致我国夫妻个人感情没有彻底破裂,李先生于2015年提起中国离婚法律诉讼,双方于2017年4月经法院可以调解协议离婚。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广州协议离婚律师一起看看吧。
2005年9月,被告人李大爷、李先生从案外人翟先生处购买了朝阳区某房产(以下简称“朝阳房产”)。李大爷交了全款,登记在李大爷和李先生名下,双方各50%。2015年7月,李先生将其拥有的50%的房屋份额赠与李大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
现王女士向法院诉称,50%的朝阳房产市场份额系双方婚后可以取得,系夫妻之间共同进行财产,李先生在提起离婚法律诉讼活动前夕将该份额赠与李大爷,未征得原告王女士同意,请求人民法院作为认定该赠与合同协议无效。
由于购买日期已超过10年,且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因此我们需要找到详细的证据证明李师傅支付了全部房款; 此外,即使能够证明李师傅全额付清了房款,他送给李师傅的50%是送给李师傅的个人礼物,还是送给夫妻双方的礼物,都需要更仔细的证明。
胡梦蝶的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李叔叔和妻子的银行提款记录等各种细节证明了李先生和妻子赵丹娘没有全额支付房产的事实,让法官相信李叔叔不会对夫妻双方说出50% 的房产份额的意图。
该案已判决结案。法院认定,李先生名下房产份额的50%是李大爷赠与李先生的,该份额应认定为李先生的个人财产。李先生将个人财产赠与李先生,在法律上是正当的。法院对王女士请求确认李先生与李先生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主要问题存在三大争议研究焦点:其一是购房款是否可以全部数据来自李大爷夫妻,李先生夫妻之间有无进行出资;其二是李大爷将50%的房产市场份额登记在自己儿子李先生的名下,是否需要具有一个真实的赠与意思就是表示;其三是企业如果李大爷赠与的意思明确表示通过真实,那么他是想赠与给儿子李先生一人,还是李先生与王女士夫妻呢?
第一个问题是证明问题。 如果李师傅能通过转让记录等凭证证明购房款的来源。 然而,李先生和李太太并没有通过转账支付房价,而是从银行取了现金,用现金支付了房价。 我们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在李先生在银行提取的资金中抽出了底表,并结合购买合同、税务发票等证据,充分证明了所有购买李先生和李太太。 王女士声称这对夫妇捐款,但没有提交证据。
第二个问题涉及李先生是不是注册车主。从本案的证据来看,李先生是名义财产所有人的可能性非常大。这栋房子位于一所重点中小学的校区,李先生的女儿李(音译)正面临晋升为初级中学的机会。因此,李叔叔以自己和儿子李先生的名义登记了财产权,主要是为了方便孙女李学校。因此,李先生只是一个名义上的业主,李叔叔并没有给予50% 的房屋产权给李先生的意思。然而,从诉讼角度来看,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支持名义财产权的论点,由于证据要求极高,诉讼风险相对较大。
第三个问题,李大爷对李先生的赠与是真实的,但李大爷是对李先生的赠与还是对李先生和王女士夫妇的赠与,还需要进一步证明和论证。王女士认定这是送给夫妻双方的礼物。
本案中,王女士可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为由,要求撤销李先生与李大爷的赠与协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李大爷单独以李先生名义登记房产的,可以认定为对李先生个人的赠与,但登记的房产份额只有50%在李先生名下,需要结合其他案件事实综合判断。
为了社会保险起见,同时进行准备了两个辩护思路,一方面可以积极举证李先生是挂名产权人,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只是李大爷为了更加方便孙女李小妹上学,并不需要具有企业真实的赠与意思表示;另一个重要方面,我们还搜集了50%房产市场份额只是赠与李大哥一方的相关研究证据,梳理了答辩思路,并将其发展作为中国主要通过诉讼方向,最终能够获得人民法院关于支持。
在《民事诉讼法》一书中,日本学者Ichi Keiko和Takusha Tomohiro将“证据自由评估”描述为“法院认定可作为判决依据的事项”。 应遵守由组成法院的法官根据听证会上出现的所有资料和情况自由形成的具体确定性原则。"
证据自由评价原则是为弥补证据裁判原则的不足而提出的一种司法认定原则。在传统的“证据裁判原则”下,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证据支持,没有证据支持的案件事实不能被认定。证据裁判原则对于保障司法公正,防止法官裁判的任意性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当现有证据不足,难以认定案件事实,法官必须对其作出裁决时,就有必要运用自由心证原则来澄清是非。本案中,叔叔证明其全部出资,但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当时的赠与是否真实,是赠与其儿子李某,还是赠与李某和王女士。此时,我们积极证明了一些案外事实,如李小梅需要在物业设立的学区就读等。并帮助法官以理智和经验推断出李大爷当时的真实意思,最终得到了法官的认可,为老人保住了养老房。
作为一名婚姻家事律师,我们不仅在熟悉婚姻家事的法律政策法规制度以及相关司法工作实践,而且可以应对企业目前社会上婚姻家事的现实发展状态有充分学习了解。当案件内的证据和事实不足以获得人民法院的完全支持时,案件外的社会文化习俗、生活管理经验就对案件的最终研究结果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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