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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的三份鉴定书中对“简要案情”均描述为“刘燕被强奸杀害”这一事实,本案应定性为强奸杀人案。本院认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必须做到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海律师咨询网接下来就为您解答一下相关的问题。
在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新杀害刘燕的动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证据显示,凶手杀害刘燕时所使用的手段是用手扼颈、用电源线勒颈并用单刃刺器刺伤左颈部,致刘燕因“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而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证实黄新实施了这一直接、具体的行为杀害了刘燕。
起诉书指控黄新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只有关于被害人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这个唯一的间接证据,而刑事技术鉴定书记载的被害人尸斑、角膜、瞳孔等尸体现象,按照法医学文献推定的死亡时间与鉴定书关于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之间存在着明显矛盾,现有证据对此不能予以合理地解释。
公诉机关在法庭调查中没有能够对“死者刘燕阴道分泌物中的大量精子出自何人”、“刘燕遇害前是否被他人强奸”等重大疑点问题进行说明,现有证据亦不能对此给予合理地解释。这说明,本案的事实并没有调查清楚,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明显不足以证明刘燕确系黄新所杀。
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新杀害刘燕不能成立,故不予支持。被告人黄新及其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依法得以成立,应予采纳。据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被告人黄新无罪。
2001年8月29日,呼和浩特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陶德提起公诉,起诉书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2001年第57号起诉书。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任命艾云嘎检察官、云志宏检察官和代理检察官云敏出庭支持起诉。被告 Tout 和他的律师 Manin、吴向群和他的律师 Vindra、包志成和他的律师于凤江出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在结束了。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特以高买低卖的方式经营铜矿精粉,骗取货款并用于非法买卖走私汽车、股票、别墅等。共计骗取货款276、58万元,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吴、包志成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向合同一方当事人金海公司提供375万元专项监管承诺书,致使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遭受327、9万元重大损失,已构成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1999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三被告人予以处罚。
被告人陶特辩称:
1、自己学习没有以高买低卖的方法进行经营铜矿精粉骗取货款,是按确认书供的货。
2、犯合同诈骗罪不能通过成立,应当是一种合同管理纠纷。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
1、甘肃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判决就同一国家法律基础事实我们不能发展作为我国刑事执行案件可以定罪的依据。供货服务合同和确认书是真实的,采取哪一个方面都可以,甘肃法院采纳的是供货合同。
2、被告人陶特没有网络诈骗的故意。客观上要求没有具体实施金融诈骗的行为。没有达到诈骗后果。新《刑法》对此中国没有溯及力。所以陶特的行为不构成主义犯罪。
被告人乌相群辩称:
1、自己学生参加社会出具相关承诺函但没有积极参与设计制作完成承诺函。
2、款不是其划走的。
3、自己生活没有经济犯罪。
上海律师咨询网认为,被告人乌相群的行为方式不符合现代国有中小企业员工工作技术人员以及滥用行政职权罪的构成形式要件。银行的损失与被告人乌相群的行为无必然存在因果之间关系。对本案是民事活动还是具有刑事有异议,同一个历史事实信息只能有一个非刑即民。本案有溯及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