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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汇置业企业发展能力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其不能在社会约定的期限内交房系施工中遇到问题异常处理困难,致使我国房屋不能在经济合同的约定时间期限内交付给何文仁,该延期属合同进行约定的据实予以延期服务范围。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广州买卖合同律师一起看看吧。
何文仁于1998年4月30日前将房屋建筑实际需要使用信息并进行装潢,对何文仁要求以及退房的诉讼程序请求我们无法通过接受。广州金汇置业全面发展水平有限导致公司为其主张学生提供了如下研究证据:1997年8月28日南房地(97)内预字017号广州金汇置业业务发展空间有限管理公司的“广州市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998年2月24日,“广州市城市自来水实现公司内部管线系统工程所,新排、放大、刮管和改造网建议书”,1998年5月22日,“天柱山路88弄金汇住宅市话、供电、煤气、新建一个住宅产品交付用户使用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才能证明”,1998年9月3日,〈已撤销〉建设技术委员会、广州金汇置业选择发展科技有限资源公司、〈已撤销〉人民对于政府董家渡街道办事处作的“情况分析说明”。
1998年10月8日南市区文化建设教育委员会“关于金汇公寓上水施工的情况调查报告”,1998年10月26日,〈已撤销〉建设专业委员会的“通知”,1998年11月13日沪住发(02)许字第40号金汇花苑的“广州市新建商品住宅设计交付方式使用生产许可证”,1998年12月1日沪房地市字(1998)第005270号天柱山路88弄1-6号、8号“广州市中国房地产权证”。
原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广州金汇置业企业发展能力有限责任公司对于逾期交房属施工中遇到问题异常情况困难,符合设计合同进行约定的免责制度条件,且其已办理出该房屋的所有使用权证,故于1999年4月21日作出一个判决:原告何文仁要求与被告中国广州金汇置业全面发展水平有限以及公司可以终止《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合同》(合同编号为0297-017-0022),退还房款,加倍赔偿定金及赔偿利息收入损失之诉,不予社会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60元,由原告何文仁负担。
判决后,何文仁不服,上诉于本院。诉称,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1998年4月30日,而被上诉人提供的配套建设验收合格证明时间为1998年5月22日,超过交房时间,南市建委的情况说明没有公章,不能作为证据,且南市建委等证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广州市有关政府机关”这一主体,不能作为被上诉人延期交房免责的依据。
被上诉人在尚未取得权证情况下交给上诉人住房钥匙亦不能作为该房屋已完全交付。故坚持原审中的诉讼请求,要求终止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由被上诉人返还其已付房款人民币750000元,加倍赔偿房款定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从付款日起至付清日止支付有关利息损失。
被上诉人广州金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被上诉人在施工上水过程中遇居民阻挠事实存在,且矛盾非被上诉人能解决,为此南市建委进行协调,并专门出具通知,南市建委系被上诉人的主管单位,属合同约定的广州市有关主管部门范围,故被上诉人逾期交房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现被上诉人在南市建委发出通告后组织施工并很快领取了广州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及广州市房地产权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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