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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楚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广州买卖合同律师来讲讲

2025-05-08 82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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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上海纬泉反射材料厂就第2号民事判决书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3)提起上诉。Pumin II 56在销售合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成立合议庭,公开开庭。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广州买卖合同律师一起看看吧。

  

  上海威泉反光材料厂法定代表人方建志及其委托代理人平居镇、楼友军、被上诉人上海新达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根发及其代理人邵友佳出席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原审人民法院经审理需要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1999年7月29日至2001年1月5日期间企业发生进行买卖合同关系,由上诉人公司提供被上诉人反光区域材料。

  

  在2000年4月7日前通过双方发展之间存在供货、结账的方式是由上诉人以账本技术记账,并经被上诉人作为签名。在上诉人承担举证的记账本上写有“账结到2000年4月7日止,合计108,833.50元,货款是否已付91,000元,尚欠50,876.84元”。陈根发已签名,但没有中国签署一个时间。

  4月22日由上诉人的工作管理人员平菊珍出具给被上诉人的结账单上写有“夜达还尚欠威泉合计实现人民币50,876.84元,账结到2000年4月7日止”。平菊珍与陈根发均在网络上面教师签名。

  当日,被上诉人要求交付上诉人应当签发日为2000年4月21日、金额为61,000元的支票使用一张。之后,双方可以继续教育发生经济业务活动往来。另双方在1999年12月23日亦签有一份就是结账收条,内容为“今收陈根发现金31,619.50元,尚欠40,613.00元,账结到12月17日合计72,232.50元”。

  上诉人无所欠被上诉人债务,向一审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所欠70,826.99元。被上诉人不接受欠款金额。根据一审法院对双方进行的对账,双方确认,截至2001年1月5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的总金额为人民币437,672.20元。

  但是,在货款方面,上诉人只承认收到了365,478.16元,被上诉人声称支付了426,478.16元,两者相差6.1万元。 被上诉人声称其于2000年4月7日以现金形式支付了6.1万元,上诉人没有记录。上诉人在4月7日否认收到6.1万元现金。

  另被上诉人在通过原审中提出对于反诉,认为其还向上诉人进行退货服务价值实现人民币21,254.45元,要求作为上诉人退还该笔货款。

不清楚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广州买卖合同律师来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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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99mo 网址:https://www.99mo.cn/post/1223.html 发布于 202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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