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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在婚姻存续时期偷偷置办的一处房产,在与老婆离婚后不久“露底”,前妻陆密斯请求依法分割。南汇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李先生必须赔偿陆密斯47万余元。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广州离婚房产分割律师一起看看吧。
陆密斯与李先生于1996年3月成亲。2004年3月,李先生瞒着老婆,购买了浦东新区的屋宇一套,并在产权证上登记为本人与儿子配合所有。客岁1月,陆密斯与李先生调处离婚。几个月后,陆密斯无意中得悉李先生另有一套屋子,因而起诉至法院。
陆密斯说,这套屋宇是夫妻配合财产,请求对该屋宇依法分割。李先生则说,屋宇实践出资人是第一任妻子孙某,她为儿子购买了屋宇。他请求法院将该屋宇按其与儿子、陆密斯每人各得三分之一举行分割。儿子也说,他作为屋宇产权人应有本人的份额,况且该屋宇是其母亲孙某出资购置的。
法院觉得,屋宇属于李先生和陆密斯的配合财产。李先生与儿子认为该房屋是孙某出资购买,而证人孙某与其有利害关系,证言证明力较差,法院无法采信。因为购房时儿子是未成年人,实际出资人应为李先生,李先生在房产证上加上儿子的名字,只能认定李先生在其自己房屋份额内对自己财产的分配,不能损害陆女士的利益。据此,陆女士要求与李先生各半分割该房屋是合情合理的,法院予以支持。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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