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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董某,何某,上诉人沈某,胡某,胡某,胡某,胡某,胡某,陈某,继承纠纷案,针对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二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子已经结了。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深圳房产继承律师一起看看吧。
原审法院认定,沈某与胡某庚系夫妻,共生育三子三女,长子胡某辛、次子胡某甲、三子胡某乙、长女胡某丙、次女胡某丁、三女胡某戊。胡某辛属肢体三级残疾。2005年3月,胡某辛与李X玲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李X玲与前夫于1977年11月22日生育一子陈某。
2005年11月,因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建设,胡某辛原住宅属于拆迁范围,胡某辛与XX市蒋村乡人民政府签订《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载明安置人口为胡某辛、李X玲2人,安置建筑面积100平方米。2009年8月9日,李X玲死亡,之前其父母已先去世。
2010年1月,胡某辛房屋安置到位,为XX市XX区蒋村花园某室。2010年5月27日,胡某辛与董某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董某与前夫于1985年11月21日生育一女何某,董某、何某与胡某辛居住在102室。现102室尚未办产权证。
2010年11月1日,胡某辛在入医院前立下遗嘱、遗书各一份,遗嘱记载:“我决定将生前本人拥有套房及家产死后继承老婆董某和女儿何某所有,我的兄弟姐妹无权享有。胡某辛。2010年11月1日。”遗书记载:“根据我目前的身体状况,我决定亲笔写下遗书。我胡某辛与董某结婚登记时双方就承诺过(原因是本人身残体弱)。
一直以来小董待我很好,特别在我生病时有她在身边贴心照料,让我感受到晚年的幸福。现在我决遵守诺言完成意愿将我本人拥有的位于XX市XX区蒋村花园兴达苑13幢1单元102室及家产继承给妻子董某及女儿何某所有,我在自愿及清醒的情况下立下此遗书。我死后兄弟姐妹无任何理由享有。
身份证××。胡某辛。2010年11月1日。”2011年5月7日,胡某辛死亡。董某取出上述遗嘱、遗书,沈某、胡某甲、胡某乙等人对此有异议,当日在相关人员协调下签订房产协议。
该房产协议记载:胡某辛回迁房100平方,现胡某辛死亡,通过双方协商决定:
1、回迁房按70%归妻子董某所有,按30%抚养二位老人,抚养费及今后二位老人安葬费折人民币计30万元正;
2、付款方式:首付在2011年7月10日前付款10万元正,其余20万元在2012年5月1日前付清;
3、今后100平方回迁房,办证请二位兄弟无偿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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